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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梅协定》(民国时期中国和日本签订的外交协定)

《何梅协定》民国时期中国和日本签订的外交协定

1935年5月,已通过1933年签订的《塘沽停战协定》将其侵略势力渗透到华北的日本帝国主义,又向中国政府提出对华北统治权的无理要求。国民党当局在日本的淫威面前又一次屈服。1935年5月29日,华北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与日方代表开始秘密谈判。1935年6月9日,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何应钦提出备忘录(日文为“觉书”),限三日答复。何应钦经与日方秘密会商后,于7月6日正式复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对“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接受日方要求。何梅往来的备忘录和复函被称为《何梅协定》。这个协定实际上放弃了华北主权,为两年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埋下了更大的隐患。国民政府接二连三地与日本签订出卖主权的协定,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义愤。

中文名

何梅协定

别名

何梅协定

(一)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1935年6月9日﹞

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1﹞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2﹞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

﹝3﹞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4﹞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5﹞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6﹞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7﹞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8﹞第二十师撤退河北省外,第十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9﹞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

﹝1﹞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2﹞任命盛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

﹝3﹞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影响

《何梅协定》的主要影响是:取消国民党在河北及平津的党部;撤退驻河北的东北军、中央军和宪兵第三团;撤换国民党河北省3及平津两市市长;取缔河北省的反日团体和反日活动等等。这个协定实际上放弃了华北主权,为两年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埋下了更大的隐患。政府接二连三地与日本签订出卖主权的协定,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义愤。张学良和杨虎城于1936年12月12日上午为西安事变向全国发出通电即说:“东北沦亡,时逾五载,国权凌夷、疆土日蹙,《淞沪协定》 ,屈辱于前,《塘沽协定》、《何梅协定》,继之于后。凡属国人,无不痛心。”[2]

一、划定停火线,承认日本人占领的合法性。

 二、中央军,中央在华北地区的派出机构,退出华北,宪兵三团退出北平,禁止蓝衣社在平津地区活动。

 三、惩罚宪兵三团长蒋孝先,蓝衣社骨干,郑介民,曾扩清,余乐醒。另外还有旅长赵登禹,师长佟麟阁。

参考资料

1.胡白暗杀事件始末·我爱历史网

2.[中国历史故事]何梅协定·中国未成年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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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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