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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征收常识

关于商品房征收常识

1.房产契税如何征收的常识

1.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市直契税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契税征收窗口缴纳。 2.国家调整房地产市场契税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眼2008?演137号)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3.契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4.契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契税的征收范围是:(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交换。

5.契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我省确定的契税税率为4%。具体地讲,商业用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税率是4%,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自用住房暂按2%征收。

6.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权属转移性质凭证的当天。 7.纳税人不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的如何处理? 纳税人不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的,契税征收机关将按规定每日加收应缴未缴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未缴款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仍拒不履行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土地征收需要知道哪些常识

1、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土地征收是指将政府将集体土地按照法定的程序征收为国有土地。

土地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法律依据不同;征收程序不同;补偿标准不同;执行程序不同;争议解决途径不同。

4、房屋征收应当遵守哪些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遵守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收决定、评估、补偿决定等主要程序。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遵守批准征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签订补偿协议等主要程序。

5、房屋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房屋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对房屋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反悔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或者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

6、政府公告和政府公文中常见的“征地”和收回国有使用权有无区别? 征地,严格意义上,是指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过程,是一种土地征收行为。 征地不同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征地的结果是土地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只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7、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是否必须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 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依附的土地不仅享有使用权,也享有某些所有权的权能。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对土地使用没有年限的限制,而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对土地使用权一般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8、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否必须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 这个说法不准确,也没有法律依据。

实践中也常有相反的案例发生。 9、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否必须低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不低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案例也不鲜见。

10、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时除了获取房屋补偿是否还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偿? 在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获取房屋补偿的同时,还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偿。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限制被征收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权利。 11、房屋征收涉及提前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如何支付土地使用权补偿? 房屋被征收的,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取得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同时可以依法要求按照收回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予以补偿。 12、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的补偿争议如何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争议,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之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争议或者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可申请行政协调,对协调不服的可申请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房屋拆迁一般常识有哪些

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 举报、投诉箱、监督电话由区监察委专人负责。举报投诉范围: 1、对动迁基地公示的内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2、对基地“依法动迁、文明动迁、有情动迁”的实施情况; 3、对基地廉政工作的执行情况; 4、对基地人员的工作纪律执行情况; 5、对特殊、突发的动迁矛盾的处理情况不满的 区监察委、区政法委、区建设委、区信访办、区房地局、街道等部门,负责对拆迁单位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化解拆迁引起的矛盾。

4.房屋拆迁常识有哪些

房屋拆迁五个主要环节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拆迁人持有关文件和材料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后,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若作出暂缓发证决定的,应说明理由。

4、房地产管理局在拆迁范围内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曰起计算,不超过1年。了解上述程序后,如果你家在拆迁中发现存在违法程序,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5.商品房基本常识有哪些

商品房基本常识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

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在住房体制上实行的是供给制,所以,商品房是80年代以后才在中国出现的。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 主要分类: 1。

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2。

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6.商品房征地补偿有哪些

商品房征地补偿有: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三、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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