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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和转账的区别(给别人打钱是汇款还是转账)

如今,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存在密切资金往来的现象非常普遍,且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逢年过节,男女双方都会以“红包”、“转账”的形式,来致以祝福。“情人节”、“女神节”、“5.20”、“七夕”与众多的“第一次”的特殊日期,往往会产生资金往来。但由此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大额款项,若不幸分手,转账方以该款项系借款为由要求对方归还,但其往往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且恋爱期间双方之间也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而收款方则认为该款项系赠与。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诸多转账应如何定性呢?

汇款和转账的区别(给别人打钱是汇款还是转账)

案例:

蒋某与沈某于2020年3月相识,经蒋某苦苦追求,两人于2020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在蒋某与沈某恋爱期间,双方通过自己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对方账户转账百余笔,蒋某向沈某转款金额合计达50多万元,沈某向蒋某转款金额也近30余万元。近日,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分手后,两人因交往期间资金往来有了争议,认为其中有些转款并非赠与。那么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怎么区分呢?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男女双方交往期间,资金往来应作如下区分:

性质一:赠与

根据《民法典》中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与他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无条件赠与,也可以是附条件赠与。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当然,因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同,法院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比如有的法院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条件,以酌定的金额标准为界限进行划分,小于该金额的认定为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而大于该金额的则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为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赠与人解除赠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有法院酌定返还一定金额的转账,其他的视为无条件赠与。

当然,某些在特殊日期或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比如“520”、“1314”等,一般会被认定是为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

性质二:民间借贷

根据《民法典》中相关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jr通的行为。简单来讲,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除了应当有如转账等借款交付的行为之外,双方还应当有借贷合意的成立。因此,要证明转账行为系借贷关系,必须要有能代表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证据,比如双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款合同、借条收条等。如存在“明确的借条或者在转账时备注了借款”或“存在明确的借条或者在转账时备注了借款”的情形,就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性质三:婚约财产纠纷

在我国的传统婚俗中,如若男女双方感情趋于稳定,在谈婚论嫁之时,男方为表诚意,会给付女方钱财来定下婚约。从古代的三书六礼三媒六聘,到今天的“彩礼”,都是以男女二人缔结婚约为目的而赠送的。当一方举证证实转账确为彩礼时,如若双方最后没能步入婚姻的殿堂,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性质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损失。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如若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没有合法依据而得到的利益的,不当得利者是有返还义务的。男女交往的期间往往会以月份、甚至是以年为单位,其中发生的资金往来多且杂,金额也大小不一,当然,多数也不会邮政局佐证给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此时,某些法院会以“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难以言明,不宜将涉案钱款性质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或赠与”为由,认定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而该部分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性质五:诈骗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如果一方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哄骗对方钱财,达到法定数额的,可能构成诈骗罪。不过,成立诈骗罪,不能仅仅依靠转账记录,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并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综合认定。

当然,网恋中频繁以各种理由要求转账,以为是“天女下凡”“网络一线牵,珍惜这段缘”,实质是“抠脚大汉”,以变声软件等形式交往,频繁要求转账的,很有可能涉嫌诈骗。

汇款和转账的区别(给别人打钱是汇款还是转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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