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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遇上法律心得(追相逢时节与法律相逢看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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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遇上法律心得(追相逢时节与法律相逢看奇迹)(1)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钟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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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雷佳音、袁泉领衔主演的都市情感剧《相逢时节》迎来了大结局,全剧主要讲述的是大学情侣简宏成(雷佳音饰)和宁宥(袁泉饰)在中年重逢后,共同化解简、宁两个家庭两代人的积怨纠葛的故事。整部剧除了剧情一波三折以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深反思和学习。让我们跟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钟文青,一起来结合剧情学点法吧!

剧情:宁宥的父亲崔浩因为与厂长发生口角,将其捅伤后选择了跳楼自杀。那么崔浩的刑事责任是否因此而免予追究?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包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剧中崔浩将厂长捅成重伤,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崔浩在捅伤厂长后又选择跳楼自杀,最终死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这一情形,因此崔浩的刑事责任因其死亡而免予追究。

剧情:宁恕一心想要复仇,一回到临水就给仇人简敏敏寄去了一块匿名的板砖,还在板砖上写着“我盯着你”四个字,让简敏敏为此担惊受怕。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解读:宁恕的上述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这一情形,因此其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此外,若情节恶劣,则可能进一步构成《刑法》中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剧情:宁宥丈夫郝青林出轨被发现后,与宁宥签了离婚协议,宁宥说离婚协议不影响他们的婚姻关系,这样的说法正确吗?

解读: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剧中宁宥与郝青林均未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自愿离婚,属于协议离婚。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同时,该法又进一步明确,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除了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之外,还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在完成离婚登记后方能解除,在仅签订了离婚协议而未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并不会解除。剧中宁宥与郝青林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宁宥的说法是正确的。

剧情:郝青林被关进看守所后,郝爸想去看守所见他,从法律程序上来讲,郝青林的爸爸能去见他吗?

解读: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且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在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时,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此时也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等都是不允许会见的,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出现串通口供等有碍侦查的情形。

剧中郝青林因涉嫌贪污罪被关押在看守所,尚未被正式提起公诉,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为了防止在案件侦查阶段出现有碍侦查的情形,郝青林在此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郝青林会见和通信,而郝青林的爸爸则无法会见郝青林。因此,剧中派出所的民警帮助郝青林的爸爸通知了律师前来进行会见合乎法律规定。

剧情:郝青林偷偷成立AR公司,为此欠了不少债,宁宥对郝青林的债务有义务清偿吗?

解读: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的债务。对此,《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证明该笔债务出自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就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共同债务。

剧中郝青林私自开公司所欠下的债务属于其单方负债,且明显超出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从整个剧情安排来看,宁宥对于郝青林开公司一事毫不知情,该笔债务不是出自郝青林和宁宥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郝青林因成立公司所欠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宁宥对此没有清偿义务。

剧情:郝青林被捕后,攀咬了一些“共犯”,引起这些“共犯”家属的不满,有家属为报复郝青林家人,偷偷跑去宁宥家拉电闸、往郝青林父母家门上扔鸡蛋、到地下停车场围堵宁宥,这些家属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解读:《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的具体危害行为方式包括: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剧中被郝青林所攀咬的“共犯”的家属为了发泄私愤所实施的偷拉电闸、扔鸡蛋、在车库围堵的行为,虽事出有因,但于法不合,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若情节恶劣,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剧情:剧中简宏成的同学田景野由于护女心切,动手将前妻邵彦的男朋友李博打伤,惹怒了邵彦,邵彦要求田景野签一份协议,让其今后再也不能来看望女儿,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解读:《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此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探视权对于父母而言是一种法定权利,不得被随意剥夺,民事主体之间作出的有关子女探视权的约定不得与该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约定无效,父母对于子女的探视权不会因约定而消灭。

剧中田景野与邵彦虽已离婚,但田景野对女儿享有法定的探视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田景野与女儿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不会因与邵彦签订放弃探望女儿的协议而消灭。因此,假如田景野真的与邵彦签订了类似的协议,这样的协议也会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田景野并不会因此而丧失对女儿的探视权。

剧情:在简宏成和宁宥的努力下,田景野与李博在派出所签下了和解书,李博不再就田景野将其打伤一事起诉田景野。对于刑事案件,这样的程序合乎法律规定吗?

解读: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大,自诉案件则由被害人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小。

《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便包括轻微的故意伤害案。

剧中田景野将李博打伤,从李博的伤势来看,并不算严重,因此田景野所涉嫌的刑事案件为轻微的故意伤害案,属于自诉案件。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因此,剧中李博可以就此次案件与田景野自行和解,两人签和解书且李博不再起诉田景野均合乎法律规定。

2月1日即上映的《奇迹·笨小孩》凭借好的口碑,在票房上长线发力,实现了属于自己的“奇迹”。该片讲述了20岁的景浩(易烊千玺饰)在母亲去世后,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妹妹相依为命。为了凑齐高昂的手术费,景浩面对生活的重锤,与命运的狂风暴雨努力抗争,最终创造奇迹的故事。感人的故事难免让观众产生共鸣,泪洒影院。那么,在被“奇迹”故事所感动的同时,还有这些法律知识点也值得了解哦!

剧情:景浩母亲去世,当时还未成年的景浩和妹妹相依为命,景浩的父亲可以就这样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顾吗?

解读: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与生俱来的抚养教育义务。另外,《刑法》所规定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影片中景浩母亲去世的时候,景浩和妹妹尚未成年,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景浩的父亲对景浩和妹妹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如果对景浩和妹妹拒绝抚养,不管不顾,那么不仅违背了宪法原则,情节恶劣的话还涉嫌构成遗弃罪,可能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剧情:为了给妹妹治病,景浩必须在一年半之内筹集几十万元手术费。同乡好友给他介绍了一批国外退货的瑕疵手机,只要经过翻新,便能赚够手术费,他决定奋力一搏。那么,私自做翻新机合法吗?

解读:手机作为现代通讯工具,在我们日常生活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翻新手机,我们也并不陌生。那么影片中私自做翻新机的行为是否合法呢?这需要结合翻新的具体情形来分析。

常见的翻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外观有所损耗的二手手机重新打磨上色,并未更换核心零部件,或仅更换个别已损耗的非核心零部件;二是更换手机的核心零部件后保留原厂商标,或对手机零部件进行重组后重新包装,贴上原厂商标。

对于第一种情形的翻新,其目的在于延长手机的使用寿命,手机质量没有发生改变,因而并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第二种情形的翻新,翻新后的手机与原手机相比已非同一产品,本质上相当于重新制造,若投入市场,会造成消费者对翻新机与正品手机产生混淆。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此种翻新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若情节严重,还会涉嫌构成《刑法》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若进一步将此种翻新机投入市场销售,销售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则涉嫌构成《刑法》中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剧情:景浩和商铺老板签约后,没想到翻新机却成了国家打击的对象,老板表示和景浩的约定只是“意向书”。对此,老板可以直接毁约吗?

解读:影片的背景处于国家工商总局大力打击翻新机的时期,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景浩与商铺老板就翻新机产业的合作达成合意的行为,有可能会由于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违约与否也就无从谈起。

倘若抛开以上因素,假设景浩与商铺老板约定的是其他正当合作项目,那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因此,除非法律明确对合同的订立形式予以限制,否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并非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等都受到法律保护。如此而言,不管双方采用了书面合同的形式,还是口头协议的形式,均发生法律效力,商铺老板直接毁约的行为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提示大家,实践当中口头协议所面临的风险较高,在发生纠纷时常常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尽量采用书面的形式,或者在达成口头协议时注意留存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剧情:景浩雇佣的员工张超迟到旷工,景浩扣其工资100元,合理吗?

解读:严格来讲,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企业对于员工没有罚款的权限,一般而言,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不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若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因此,在企业因员工个人的原因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提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并且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尽管企业不拥有对员工的罚款权,但为了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如员工存在肆意迟到早退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企业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员工进行合理的考勤扣款,并将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员工。

影片中若景浩未与张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迟到扣款事宜,也未制定包含相关内容的劳动规章制度,或未将规章制度有效告知员工,那么扣除张超100元工资便是不合理的。

剧情:炼金团伙找到景浩想要收购手机,景浩表示这是违法的。该行为可能违反了什么法律?

解读:炼金团伙私自炼金的行为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因此,若炼金团伙未依照规定经过审批且取得相应营业执照,那么其行为便不合法。

此外,废旧手机虽然含有黄金成分,但还含有汞、砷、铬等有毒化学物质,若私自用手机来炼金,缺乏专业的污染处理设备,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工品、化工废水、有毒气体等,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本版文/本报记者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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