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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垄断厂商的一种行为)

价格垄断垄断厂商的一种行为

价格垄断(PriceMonopolypricefixingmonopolypricing)是垄断厂商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内,某些企业所占份额很大,既可决定产量又可操纵产品价格),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通过垄断价格行为,垄断者或垄断部门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中文名

价格垄断

外文名

PriceMonopolypricefixingmonopolypricing

确定标准

价格垄断

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表现形式

垄断价格分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两种形式:

垄断高价是指垄断组织销售商品时规定的大大超过商品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垄断价格;

垄断低价则是指垄断组织向非垄断企业或小生产者购买原材料时所规定的低于商品价值或生产价格的垄断价格。

垄断价格出现以后,一些商品的价格经常高于或低于其价值和生产价格,但是垄断价格与价值和生产价格的背离,并不违背价值规律。

存在原因

规模经济因素

一是规模经济的需要。在一个行业内,某个企业能够比别的企业提供更多的产出,它的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扩大会低于其他企业,同时会降低自己的价格,最终使其他企业在本行业内无利可图,从而该行业被这个企业所垄断。由规模经济引起的垄断,为经济性垄断。经济性垄断厂商很容易产生垄断价格行为;

稀缺资源引起

二是由控制稀缺自然资源引起。某个垄断厂商控制了某种自然原料供应或者拥有受专利保护的知识,使其他企业无法与之竞争,从而自行决定产量和操纵其价格;

商品专卖权导致

三是由拥有商品专卖权而产生。个人或政府拥有某种商品专卖权,就有了操纵价格的决定权;

行政垄断造成

四是由行政垄断产生。某些部门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机关,受垄断利润诱惑,强化独占地位,排斥他人进入,操纵价格,引起行政垄断,又称超经济垄断。由经济性垄断产生的垄断价格行为,主要是规模经济和企业集中化高度发展、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自然结果。由超经济垄断侵入市场而产生的垄断价格行为,不是规模经济高度发达和生产高度集中的必然产物,更不是充分竞争的自然结果,而是由行政化垄断所带来的产物。

存在危害

反价格垄断

第一,价格垄断行为直接伤害市场。价格是市场资源配置的信号。垄断价格行为的存在,使得价格作为资源配置的信号失真;使得调节生产和流通的杠杆发生扭曲;使得公平、充分竞争受到限制或排斥;使得正常的市场秩序受到危害。垄断价格行为完全违反了市场原则和价格法规,彻底扼杀了市场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促进效率提高,增进社会福利的基本手段。扼杀竞争,市场经济也就失去了它生机勃勃的活力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动力。

第二,价格垄断行为使消费者面临损失。垄断是通过限制产量而提高价格,或者说垄断者为索取高价而降低产量。垄断导致高价格、低产量,给消费者带来两大损失:一是价格方面的损失。消费者在购买相同数量的产品时,要比竞争条件下接受更高的价格。消费者这部分损失因垄断者限制产量、抬高价格而作为一种垄断利润转移给了垄断者,或者说被垄断者剥削走了。二是消费者在购买数量方面的损失。消费者不能以同一价格购买到足够数量的商品。这部分损失来自于垄断者限制产量。由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产生的垄断价格,实质上暴利定价,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或许会更大。它不仅会造成广大消费者正当消费权益的损失,而且还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为部分政府部门以权谋私大开方便之门。

第三,价格垄断行为会给社会造成损失。由于垄断价格高于竞争价格,垄断产量又低于竞争产量,因此,在垄断产量水平上,每增加一单位产出,其边际成本都会小于竞争价格,这时继续扩大生产企业依然有利可图。然而垄断限制生产,使得企业损失这部分利益。P为市场价格,Q为产量,PM、Q分别为垄断价格和垄断产量;Pc和Qc分别为竞争价格和竞争产量。D为需求曲线,MC和MR分别为边际成本、边际收益。当垄断企业按P出售商品时,消费者损失利益为A+B,垄断者因限制了产量,损失C面积的利益。但A转移给了垄断者,垄断者得到了面积A的补偿,其净收益为面积A—C。从社会整体角度来看,垄断因减产给社会造成了面积为B+C的损失,意味着减少了一部分社会福利,即付出了社会成本代价。垄断产量与竞争产量之间的差距(Qc—Q)越大,需求曲线价格超过边际成本(P—MC)越多,垄断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就越大。[2]

反价格垄断

政府干预

维护竞争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政府为维护竞争市场秩序,必须对垄断价格行为发挥干预作用。

第一,反垄断立法。垄断价格行为来自垄断,垄断破坏竞争秩序。因此,反垄断价格行为首先就需要政府对规范竞争秩序立法。

第二,强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价格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仅要在“价格放开”上发挥职能作用,而且更要对价格放开后的合理形成以及市场运行中的各种价格行为等发挥必要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能。

价格垄断

第三,着力消除行政化垄断。剔除行政化垄断,首先要紧密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及反腐败进行。要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把公司从部门和地方行政机构中分离、脱钩出去;要发展城乡民间经济组织,全面提高市场经济的组织化程度。

有关行政或行业在制定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价格时,应当按照《价格法》,本着定价权由政府和社会(或企业)共享的原则,召开价格听证会,征询民意,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法律依据

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反价格垄断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反垄断法》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处罚

2011年11月,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就曾因非法控制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被国家发改委分别处以687.7万元及15.26万元罚单,是2008年《反垄断法》出台后的“首起垄断重罚案”。 

2012年2月,湖北省通报数起价格垄断与价格违法案例,重点查处了四起价格垄断案,涉及多个行业。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起是配合国家发改委调查了该省一家企业的价格垄断案,并开出了高达1012万元的罚单,创下了截至2012年2月国家发改委针对价格垄断开出的罚款数目之最。

参考资料

1.反 价 格 垄 断 规 定·中国政府网

2.操纵价格的垄断行为是市场秩序之大害·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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